限制警权是对警察的最好保护
没有比冤案更能激发义愤的了。围绕着张氏叔侄强奸杀人冤案,2013年3月浙江高院改判无罪释放时,有一轮要求追责的舆论诉求,当时浙江省政法委成立了调查组。
中青报的纸质版写道:“而今,追责终于启动。
记者犯了一个小小的错误,朱巧湘说这话的时间是2013年,非2014年。在意识到乌龙之后,中青报新的电子版悄悄删除了“而今,追责终于启动。”又在“
不过,这个乌龙也并非一无是处,至少反应了部分公众“期待的真相”长什么样子,倒让“真相”本身有点尴尬了。就在几日之前,浙江高院院长齐奇说了,制造该起冤案的相关责任人已在组织内部,按照党纪政纪来问责,因为“没有发现是故意制造冤案”。
许多人不高兴了,诘问:凭什么制造冤案者尤其是那个“女神探”聂海芬不受法律制裁?这种心态颇有代表性。有谁记得张氏叔侄案中提起公诉的检察官与主审法官的名字?何以唯独一个女警察聂海芬的名字被舆论反复提及与反复拷问?
如果视野放得更开一些,也不是“唯独”了。
案子翻过来后,承受最大责任的往往是办案的警察,而非检察官与法官,绝非偶然现象。这对警察公平吗?
无须讳言,在中国目前的司法体系中,警察权独大是一个基本特征。用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陈光中话说就是:“三家的关系,目前是公安机关比较重头,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侦查,法院或检察院是很难推翻的。”这与法治原则及正当程序是扞格不入的。所谓法治,就是宪法与法律至上,这一点在程序上的表现为法院与法官乃是司法体系的枢纽。普通法系某国有句法谚说得好:“法治是大法官之治”。
在权力属性上,警察权与公诉权都属于行政权力,裁判权则属于司法权力。现代法治国家均有在行政权力与司法权力之间建立防火墙,与金融分业经营与巨轮的隔水仓是其实同构的,就是一种风险管控,以减少系统性风险。如果警权与行政权凌驾于司法权至上,那防火墙就不复存在了,系统性风险譬如冤假错案发生的概率与严重程度就会上升。
警权侵夺司法权的方式很多。例一,已被废止的劳教制度与正在考虑废止的收容教养,本质上警察部门集调查、起诉与审判于一身,拿走了检察机关的公诉权与法院系统的审判权,没后面两家什么事儿了。例二,专案组,事儿都让警察部门包办了,就让检察机关从法院系统走个程序。例三,于地方有重大利益的案件或于社会有重大关切的刑事案件,由政法委来协调,政法委书记常常又是警察部门的头儿,检察部门与法院系统能不接受协调吗?
从程序逻辑来看,只有法院与法官是奉行“无罪推定”的,即在没有通过正当程序审判定谳之前,被告是要被假定为无罪的。无论警察对罪案进行调查的过程,还是检察官对嫌疑人提起公诉的过程,奉行的其实是“有罪推定”,警察是锁定几个嫌疑人,再根据事实与证据进行排查,看证据链最终指向某个嫌疑人,这其实是统计学上的贝叶斯推断(Bayesian)。如果让警权主导了整个司法过程,那结果必然是“有罪推定”压倒“无罪推定”。这个程序逻辑一反转,等于为冤假错案打开了方便之门。
可是,世事总存在着某种意义的均衡或公平。你得到了不受限制的权力,那也得承受无限的责任。你拿走了别人的职权,你也就背上了本来属于别人的包袱。权力越大,责任也越大,岂虚言哉?以你能承受的责任接受相应的权力,是一种智慧。在这个意义上,限制警权本身就构成了对警察最好的保护。
其实,我不相信珍视专业与荣誉的聂海芬故意制造了冤案,不准备挑战“没有发现是故意制造冤案”的组织结论,我也不怀疑聂海芬在跌打滚爬中磨练出来的实务能力与专业水准。但问题就在于,不是故意而制造出来的冤案更可怕,足以说明本来在警察权与司法权之间的防火墙不复存在了。否则聂海芬的这个错误,在程序上有两次纠正的机会。是什么让本该有专业与荣誉追求的法官没有睁大自己的眼睛,运用自己的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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