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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警权是对警察的最好保护

没有比冤案更能激发义愤的了。围绕着张氏叔侄强奸杀人冤案,20133月浙江高院改判无罪释放时,有一轮要求追责的舆论诉求,当时浙江省政法委成立了调查组。2014414,中青报的一篇报道《“张氏叔侄强奸杀人冤案”启动追责》,又引发了新一轮追责的讨论。惜乎,这是个乌龙。

中青报的纸质版写道:“而今,追责终于启动。49,浙江省政法委政治部副主任朱巧湘称,调查组将对‘二张’错案原办理过程中公、检、法各部门办案环节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调查,并将根据调查情况,严肃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其中就包括了案件的审核人——杭州市公安局刑侦支队预审大队大队长聂海芬,她曾被称为‘女神探’。”

记者犯了一个小小的错误,朱巧湘说这话的时间是2013年,非2014年。在意识到乌龙之后,中青报新的电子版悄悄删除了“而今,追责终于启动。”又在“49”之前加上了“2013年”。这样一来,对是对了,不过,新闻由头没有了。这篇方舟写到这儿就完了?

不过,这个乌龙也并非一无是处,至少反应了部分公众“期待的真相”长什么样子,倒让“真相”本身有点尴尬了。就在几日之前,浙江高院院长齐奇说了,制造该起冤案的相关责任人已在组织内部,按照党纪政纪来问责,因为“没有发现是故意制造冤案”。

许多人不高兴了,诘问:凭什么制造冤案者尤其是那个“女神探”聂海芬不受法律制裁?这种心态颇有代表性。有谁记得张氏叔侄案中提起公诉的检察官与主审法官的名字?何以唯独一个女警察聂海芬的名字被舆论反复提及与反复拷问?

如果视野放得更开一些,也不是“唯独”了。201444,重庆渝中区公安分局经侦支队支队长周渝自杀身亡。官方说他死前抑郁了。但考虑到周渝曾任重庆希尔顿酒店董事长彭治民涉黑案专案组副组长。重庆于20136月向彭治民归还了希尔顿酒店等资产。大家很难不把这个背景加进去。

案子翻过来后,承受最大责任的往往是办案的警察,而非检察官与法官,绝非偶然现象。这对警察公平吗?

无须讳言,在中国目前的司法体系中,警察权独大是一个基本特征。用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陈光中话说就是:“三家的关系,目前是公安机关比较重头,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侦查,法院或检察院是很难推翻的。”这与法治原则及正当程序是扞格不入的。所谓法治,就是宪法与法律至上,这一点在程序上的表现为法院与法官乃是司法体系的枢纽。普通法系某国有句法谚说得好:“法治是大法官之治”。

在权力属性上,警察权与公诉权都属于行政权力,裁判权则属于司法权力。现代法治国家均有在行政权力与司法权力之间建立防火墙,与金融分业经营与巨轮的隔水仓是其实同构的,就是一种风险管控,以减少系统性风险。如果警权与行政权凌驾于司法权至上,那防火墙就不复存在了,系统性风险譬如冤假错案发生的概率与严重程度就会上升。

警权侵夺司法权的方式很多。例一,已被废止的劳教制度与正在考虑废止的收容教养,本质上警察部门集调查、起诉与审判于一身,拿走了检察机关的公诉权与法院系统的审判权,没后面两家什么事儿了。例二,专案组,事儿都让警察部门包办了,就让检察机关从法院系统走个程序。例三,于地方有重大利益的案件或于社会有重大关切的刑事案件,由政法委来协调,政法委书记常常又是警察部门的头儿,检察部门与法院系统能不接受协调吗?

从程序逻辑来看,只有法院与法官是奉行“无罪推定”的,即在没有通过正当程序审判定谳之前,被告是要被假定为无罪的。无论警察对罪案进行调查的过程,还是检察官对嫌疑人提起公诉的过程,奉行的其实是“有罪推定”,警察是锁定几个嫌疑人,再根据事实与证据进行排查,看证据链最终指向某个嫌疑人,这其实是统计学上的贝叶斯推断(Bayesian)。如果让警权主导了整个司法过程,那结果必然是“有罪推定”压倒“无罪推定”。这个程序逻辑一反转,等于为冤假错案打开了方便之门。

可是,世事总存在着某种意义的均衡或公平。你得到了不受限制的权力,那也得承受无限的责任。你拿走了别人的职权,你也就背上了本来属于别人的包袱。权力越大,责任也越大,岂虚言哉?以你能承受的责任接受相应的权力,是一种智慧。在这个意义上,限制警权本身就构成了对警察最好的保护。

其实,我不相信珍视专业与荣誉的聂海芬故意制造了冤案,不准备挑战“没有发现是故意制造冤案”的组织结论,我也不怀疑聂海芬在跌打滚爬中磨练出来的实务能力与专业水准。但问题就在于,不是故意而制造出来的冤案更可怕,足以说明本来在警察权与司法权之间的防火墙不复存在了。否则聂海芬的这个错误,在程序上有两次纠正的机会。是什么让本该有专业与荣誉追求的法官没有睁大自己的眼睛,运用自己的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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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斌

陈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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