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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众反对PX项目不是民粹  

 
 

破解PX僵局:科普与市场一个都不能少

 

 

国人往往是通过食品安全事件或群体性事件认识某种化学品的。例如,从2008毒婴幼儿配方奶粉事件,大家知道了三聚氰胺这个专业名词。从2007年厦门反PX项目事件,大家初识对二甲苯(PX),知道这一种化工产品,而不是XP的错误拼写。

2007年是PX元年。这年6月1日,众多市民上街“散步”,反对PX项目落地厦门海沧。最终,厦门PX项目迁到了漳州。有人大赞“厦门市民的公共精神”,有人大骂“在中国开了公众非理性拒绝重化工项目的一个坏头”。但赞也好,弹也好,只要谈论“邻避”运动,厦门反PX项目事件绕不过去。

在厦门之后,各地反PX项目的事件有:成都(2008年5月与2013年5月),大连(2011年8月),宁波镇海(2012年10月),昆明(2013年5月),及广东茂名(2014年3月)等。同类的事件一而再、再而三发生,有必要探索其发生逻辑。

有一种“理聪”视角说:反PX工厂的群体性事件,缘于“民众愚昧无知、科学素养低”,再加上某些唯恐天下不乱的媒体为了“博眼球煽风点火”,断言“没有谣言就没有反PX事件”。言下之意只要关于PX的正确知识与信息抵达民众的大脑,这类群体性事件就消失于无形了。这类观点在理聪尤其是“鹰派科普”群体中很流行。更有“理客中”认为这类事件是“民粹主义驱动的环保政治”。

那么,反PX与PX工厂只是科学问题吗?

 

科学与产权

 

从科普的角度看,不妨把近年来PX项目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称为“事件驱动型科普”。例如某地要建一个PX工厂。因为(觉得)事关切身利益,潜在受影响的当事人及围观者,(1)有兴趣去接收所有PX与PX工厂的相关信息,这一点有利于科普。

但(2)有甚至下意识的信息遴选,符合其利益诉求的信息会得到强化与传播最大化,不符合其利益诉求的信息会弱化与忽视,这一点也合乎人性。乍一看,这一点是不利于客观诚实的科普。

不过,考虑到其他利益攸关方也既有同样的人性与信息遴选机制。如果存在(1)一个信息可以自由传播与竞争的思想市场,及(2)妥当处理社会成本问题的谈判交易机制、正当司法程序与公共治理模式,那么,(1)所有的相关信息应向科学上最靠谱的结论收敛,并且(2)解决方案应向各方的合理诉求且社会利益最大化的方向收敛。

最理想的状态应是科学与效率/产权都得到尊重。问题来了:为什么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还是从PX谈起吧。

 

PX毒性低于食盐?

 

    苯化学式为C6H6,六个碳组成环形结构。苯环两个氢被两个甲基(CH3+)取代后,就是二甲苯。二甲苯半致死剂量在200mg-5000mg之间,属于中等(Modest)急性毒性。它有三种异构体,其中1,4-二甲苯即对二甲苯(PX),无色液体。

有一种在“理聪”中流行的观点是:大鼠口服食盐的半数致死剂量为3000mg/kg,溶解在玉米油里的二甲苯这一数字为3523mg/Kg,因为二甲苯的毒性比食盐还要低,所以民众反对建PX项目是不理性的。如果这个因果关系成立的话,那简单了,民众反PX是反科学。

其一,以半数致死剂量衡量PX危害性,是不够全面的。所谓半数致死剂量(LD50),将某种化学品以口服或者皮肤吸收的方式给予实验动物(小鼠或者大鼠),两周内能使一半实验动物死亡的剂量。这个指标是用来衡量化学品的急性毒性(Acute Toxicity)的,充其量只能说明二甲苯的急性毒性比食盐低。

其实,物质/化学品的危害性是个多维度概念。根据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HS),化学品危害分三块:一、物理危害,包括爆炸物、易燃气体、氧化性气体与金属腐蚀剂等;二、健康危害,包括急性毒性(口服、经皮肤与吸入)、皮肤腐蚀/刺激、严重眼损伤/眼刺激、呼吸或皮肤致敏、致突变性、致癌性、生殖毒性、特定靶器官毒性(单次接触与重复接触)及吸入危险;三、环境危害,包括危害水生环境与危害臭氧层。

根据工信部化学品GHS分类数据库,日本给PX的各种危害分类等级依次为:易燃液体类别3;急性毒性-口服类别5;急性毒性-吸入(蒸气)第4类;皮肤腐蚀/刺激类别2;眼损伤眼/刺激第2类;生殖毒性类别1;吸入危险类别1。

信号词为“危险”。危险说明为:“易燃液体和蒸气。吞咽可能有害。吸入有害。造成皮肤刺激。造成严重眼刺激。可能对生育能力或胎儿造成伤害。吞咽并进入呼吸道可能致命。”

根据美国国立职业安全与健康研究所的说法,长期或重复暴露的后果如下:PX会令皮肤脱脂,可能损害中枢神经系统及听力,动物试验显示PX可能有害于人类生殖与发育。说PX毒性低于食盐会误导人。

 

味精与钢的类比

 

其二,认为一种化学品的低毒或无毒是建立化工厂的充分理由,邻近居民无权反对,是偷换概念。某种化学品低毒或无毒,并不等价于建立生产该种化学品的工厂对周边环境居民与邻近是无害的。情况(1),完全有可能工厂在生产该种化学品同时,还生产其他毒性大的化学品;情况(2),也完全有可能在生产过程中,工厂还排放有害于邻近居民健康的污染物。

对情况(2),且举两个例子。味精的主要成分是谷氨酸钠,可以入口,没有毒,但味精厂要排放大量的污水;钢铁用来做菜刀做炊具,与食物亲密接触,但炼钢烧焦炭,硫化物、氮氧化合物与粉尘排放量非常大,在你家门开口建高炉你能接受吗?

味精厂/钢厂除了常规排放之外,亦有发生环境事故的风险。2015年2月1日,攀枝花市东区、仁和区等大部分城区,攀枝花市民都闻到了一股刺鼻的气味。原因是攀钢2号烧结机脱硫制酸系统发生故障,导致部分含有三氧化硫的烟气外排。三氧化硫与水化合就是硫酸。

如果有人在网络上以味精/钢铁无毒,斥责你抵制在家门口建味精厂/钢厂是反科学,你能信服吗?

 

PX工厂的“副产品”

 

现在看PX工厂的情况。就以漳州PX项目为例。这个项目的前身是厦门PX项目,因为被厦门民众拒斥,遂迁址到漳州古雷半岛。

《腾龙芳烃(漳州)有限公司80万吨/年对二甲苯工程及整体公用配套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于2009年1月21日得到了环保部的批复(环审[2009]56号)。生产主产品PX与其他副产品的原料,是石脑油(95.6万吨/年)和减压蜡油(226.6万吨/年)。

不过,腾龙芳烃又决定更改生产工艺,把全馏分石脑油分馏装置改建为凝析油分馏装置,生产原料由石脑油和减压蜡油改为凝析油(400万吨/年)。根据法律,这需要重新环评。腾龙芳烃委托福建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环评。2008年8月,该机构出具《腾龙芳烃(漳州)有限公司80万吨/年对二甲苯工程及整体公用配套工程原料调整项目变更环境影响报告书》。下述对漳州PX项目副产品与污染物排放情况分析以这两个环评报告为本。

就“副产品”而言,生产工艺调整前后主产品PX产量均为80万吨/年。除此之外,有10种副产品。产量不变的有:苯(22.83),甲苯(3.78),邻二甲苯(16),重芳烃(26.83)与抽余油(33.20)。产量增加的有轻石脑油(70→143.02)与液化气(12.85→30.01)。产量减少的有重石脑油(4.74→0),加氢尾油(0.60→0.38)与硫磺(5.63→1.1638)。括号内数字均为“万吨/年”。

篇幅所限,就选一个“副产品”苯来说说吧。根据工信部化学品GHS分类数据库,欧盟给PX的各种危害分类等级依次为:易燃液体类别2;致癌性类别1A;生殖细胞致突变类别1B;反复接触类别1;吸入危害类别1;眼损伤眼/刺激类别2;皮肤腐蚀/刺激类别2。

苯的信号词为“危险”。危险说明为:“高度易燃液体和蒸气。可能致癌。可能导致遗传性缺陷。长期或重复接触会对器官造成损害。吞咽并进入呼吸道可能致命。造成严重眼刺激。造成皮肤刺激。”

苯挥发性强、脂溶性。人吸入或皮肤接触大量苯进入体内,会引起急性和慢性中毒。苯对中枢神经系统产生麻痹作用,引起急性中毒。重者会出现头痛、恶心、呕吐、神志模糊、知觉丧失、昏迷与抽搐等,严重者会因为中枢系统麻痹而死亡。

妇女吸入过量苯后,会导致月经不调达数月,卵巢会缩小。男性如暴露于大量苯之下,其精子将出现大量异常的染色体。苯可以损害骨髓,使红细胞、白细胞与血小板数量减少,并使染色体畸变,从而导致白血病。苯能导致DNA链断裂与染色体损害。国际癌症研究机构已将苯同石棉与马兜铃酸并列为1类致癌物(Group 1)。

苯高毒且致癌,漳州项目的年产量为22.83万吨/年,称之为“副产品”实在太谦虚了。2007年厦门部分民众反该PX项目,中间夹杂着“PX高毒且致癌”的谣言,被理聪们斥之为反科学与民粹。设想当时厦门部分民众是“反对苯项目”,理聪们会怎么说?说“苯高毒且致癌”是谣言?

有兴趣的读者,不妨去工信部化学品GHS分类数据库查查该项目其他“副产品”的情况,这些“副产品”年产量万吨级甚至十万吨级,不可因为“副”字而小觑。

 

PX工厂的污染物排放

 

就污染物排放而言,生产工艺调整前/后的污水排放量为93.6/92万吨/年,其中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为COD56.16/55.2吨/年,石油类4.68/4.6吨/年,氨氮14.04/13.8吨/年,挥发酚0.47/0.46吨/年。

调整前/后的有组织废气排放量,二氧化硫为3644.08/3534.48吨/年,氮氧化合物为4087.2/2264.8吨/年,烟(粉)尘为609.12/591.68吨/年。无组织废气调整前后排放量没有变化,硫化氢为3.2吨/年,苯为1.07吨/年,甲苯为0.14吨/年,二甲苯为5.83吨/年。

调整前/后固体废物产生总量为655333/655013吨/年,其中危险废物产生量为4421/4121.4吨/年。

如果漳州项目发生事故,还有其他污染风险。若发生凝析油储罐最大可信事故泄漏,经预测挥发出来的甲硫醇约在50米范围内浓度大于800mg/m3,可能导致厂区内人员伤亡,约5公里范围内可闻到甲硫醇臭味。

当储罐区发生泄漏污染地下水时,约180天影响坡内村区域地下水;污水处理厂区发生泄漏污染地下水时,约175天可污染浮头湾海域海水水质;当输油管线发生泄漏污染地下水时,约16天可污染岱仔村区域地下水。从厂区到码头的管线有1300多公里长,要做到不泄漏是极大的挑战。

根据环评报告,硫化氢泄漏的半致死浓度的最大范围为1.003公里,苯与甲苯泄漏的半致死浓度的最大范围分别为140米与106米。

根据环评报告,在漳州项目生产工艺调整前后,“正常及事故排放均会在排污口附近海域西南-东北方向形成一个COD、苯浓度增量相对较高的区域”。

2013年1月24日,环保部网站公布了对腾龙芳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事由为漳州项目报批的“原料调整项目变更变”环评报告书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环保部责令该项目停止建设,并罚款20万元。

2013年7月30日凌晨,漳州项目发生事故,其加氢裂化管线在充入氢气测试压力过程中,发生焊缝开裂闪燃,导致管线部分受损,附近一个村庄部分房屋玻璃震裂破碎。

请注意,例如环评报告说调整后二氧化硫年排放量为3534.48吨/年,实际产生量是24042.31吨/年,也就是说要通过环保设备削减85.3%的二氧化硫产生量,实际能不能做到是不可能靠企业自觉与良心的。

根据环保部的批复,漳州古雷港经济开发区石化启动区设置800米的防护距离,防护距离内不得存在居民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建筑。

读一下漳州项目的环评报告书,就不会犯以偏概全的低级错误了,说什么“PX低毒因此民众反PX项目是无知的”。漳州项目有年产十万吨级的苯与年产万吨级的甲苯等“副产品”,污染物排放二氧化硫、苯、硫化氢与甲硫醇等,岂是单单PX就可以涵盖的?

 

PX僵局破题

 

了解PX本身的危害性情况,再了解PX项目的“副产品”产量情况及日常与发生事故后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才可以说对PX项目有了一个整体且可靠的了解,诚实的科普应该建立在这些了解的基础上。任何权利诉求则要建立在科学基础上,在此基础上要尊重市场惯例。

环评的基本逻辑是风险控制,达标的意思是正常及事故排放符合国家强制标准,周边居民与环境的风险暴露在可控与可接受的范围之内,并不意味着没有任何污染或对防护距离外的居民与环境没有任何损害,并且前提是企业合规生产与政府尽职监管,否则谁知道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的环保设备会不会正常运转呢。

大型化工厂选址,一般靠近大江大海,一是运输物流便利,便于与上下游产业对接,二是大海自净能力强,可以向大海排放污水,海风大可以吹走排放的废气。

选址离岛符合上述两个标准,四面环海的离岛环境容量更大。新加坡一个年产PX80万吨与年产苯45万吨的芳烃项目选址裕廊岛,该离岛与新加坡本岛主城区大约5公里。选择人烟稀少甚至不住人的离岛更有额外好处,拆迁费用低,与本岛/大陆有距离,更让本岛/大陆居民心理距离上觉得很遥远,不易发生“邻避”运动。

多大的防护距离能让附近居民接受?客观因素包括化工厂主产品、副产品的危害性与生产规模,日常与事故排放污染物的危害性与排放规模,上下风向,选址周边的环境容量等。如果企业生产不够合规,政府监管不够尽职,那周边居民会索取更大的防护距离。不过,从对环境健康角度考虑这些因素,还不是周边居民考虑的全部。

周边居民反对大型化工厂等“负面设施”,还有维护土地房产市场价值的考虑。“负面设施”靠近主城区或居民稠密的大型小区,对物业价值影响较大。如果先有“负面设施”,后有这些物业,那物业市价已经包含了“负面设施”的折价,可推定业主自愿接受“负面设施”。如果反过来,先有这些物业,后有“负面设施”,那业主应有权利索求赔偿或拒绝兴建。

多大距离对物业价值影响可忽略不计?这取决于市场判断,市场判断除了与上述客观因素相关外,亦受心理因素的影响。例如,某个物业发生过凶杀就成了凶宅,市价就会相当于同等物业有较大的折价。如果业主隐瞒凶宅信息,卖出了高价,那买家发现后会要求退差价甚至退房。业主可能会抗辩说凶宅闹鬼之说是迷信、不科学。不过,法律与判例以社会习俗为由支持买家。更关键的,是在于市价对这种习俗有较大反应。

基于这个原理,“负面设施”选址特别靠近大城市或特别靠近大型居民小区是不明智的。即使该“负面设施”对周边环境与居民的危害是达标与可控的,但如对物业价值有较大负面影响,业主出于保护物业价值的动机也会行动起来,表面上可能还会打环保的旗号。

如果是商业与服务业占比很高的大城市,居民尤其是白领一般不会喜欢这类“负面设施”。但如果就业匮乏的小城市与城镇,其居民与政府均有较大的危机感,迫切希望大型化工厂创造就业机会与税收,那居民权衡之下只要利大于弊,就会容受这些负面因素。民主投票的结果很可能会支持建。

不过,无论大型化工厂选址在哪里,总会有人反对,那就因此不建了?也不对。如果选址环评通过,又远离大型居民小区,周边居民不多,那有居民反对很可能是为了索取高额拆迁补偿,或者不满在防护距离之外拆迁不了。怎么解决这个问题?让法庭以“公共利益”为由判定强拆与强制交易是一种方法,不过公共利益之说往往有争议,应该有更好的方法。

不妨把周边居民临时看成一个公司,按照物业面积或物业价值分配投票权,支持者超过一定比例(例如90%)就判定交易成立,反对者也必需服从投票结果,拒不服从再由法庭下令强拆与强制交易。

总之,在PX项目等“负面设施”上,就应该真正尊重科学,在诚实科普的基础上尊重产权与市场,法治保障有力,最终的结果是科学与效率/产权两得其便。一味指责民众反科学、民粹是致命的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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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斌

陈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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