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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把特许经营权搞成行政垄断

 

我和我的小伙伴们又一次惊呆了。日前,一则消息在网上疯传:办案机关在某位官员家中搜出现金1.2亿元、黄金37公斤及北京与秦皇岛等地房产手续68套。此人系河北秦皇岛市城管局原副调研员、北戴河供水总公司原总经理马超群。涉案总额几何?套用新华社的两个用词,是“小官巨贪”与“你懂的”。马超群,人如其名,寻租功夫真超群。

据新华社报道,马超群落马的直接原因是:北戴河的某酒店建设过程中,其内部供水系统需要对接公共供水管网。马超群狮子大开口,索要300万元,随后又加码到500万元。酒店方不堪承受,只好将其索贿过程录音并举报。

“水老虎”这么凶猛?照理说,酒店是向水务公司购买用水,那是市场交易,谁听说过消费者要向商家行贿的?一个自由竞争的市场,消费者是商家的衣食父母,商家要用更优的质量与更廉的价格取悦消费者,才能生存下来。现在一切颠倒过来了,讲不通啊。

答案在于“特许经营权”。一般情况下,这也没有问题。我的某个技术或品牌有市场价值,就可以向下游商家授予特许经营权,我收取特许费,商家办加盟店,只是一种特定的合约安排而已,被授予特许经营权的商家,是不可能向消费者索贿的。不过,在水电煤气等公用事业领域则大不一样,政府授予企业的特许经营权几乎已成行政垄断的代名词。

整个逻辑链条是这样的。某些经济学家相信某些商品是“自然垄断”的。自然垄断是说,某个商品,使用的人越多,其平均成本越低,或者由一个企业来生产该商品,成本比多家企业来生产要低。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容许自由竞争,就会造成浪费。所以,应该由政府出面,把该商品的特许经营权授予某家企业,其他企业不许涉足。

看出来了吧,如果某家企业被政府授予某项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权,实质上已被授予行政垄断权,那该项商品在自由定价下就有强制垄断租金了。不过,企业一般不能自由定价,政府往往规定企业按照成本加成等方式定价。如果要往上调价是要走公众听证会等程序,并不容易。尽管企业可以通过做大成本的方式提价,但实际价格一般仍低于垄断价格,所以这等于给企业施加了价格管制。

有行政垄断权的企业,会对价格管制做出某种应对。一是降低商品的质量。根据财新报道,2009年下半年,为了大致搞清全国城市饮用水的水质状况,住建部水质中心作了一次全国普查,抽检范围扩大到县城以上的全部城市。结果发现4000余家水厂中,1000家以上出厂水水质不合格。价格管制厥功至伟吧?

二是房地产内部供水系统对接公共供水管网时,工程造价的话事权在水务公司。而且,楼盘晚交付一天、商业地产晚开业一天,都是要付利息的,开发商等不起。以前,为了减少在供水环节上的开发成本,一些开发商在自己开发的区域自建供水设施,提供居民和公共用水。但随着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的推广,这一选项被禁用。在这种情况下,开发商没有别的选择,水务公司方不仅能通过工程造价收回垄断租金,还能利用企业“等不起”额外勒索企业。马超群寻租正是本乎这一逻辑。

其实,自然垄断不是垄断,正如天牛不是牛、海马不是马一样。根据自然垄断理论,两地之间只需要一条铁路就行了,多了就是浪费。问题是,没有自由竞争,其实根本就不知道这两地之间是否需要修铁路,因为要是没有盈利前景,修一条也是多;也不知道如果需要,到底需要修几条,因为一条铁路满足了不了运输需求也是有可能的。

微博的使用有网络效应,用户越多,每个用户受惠越大;运营成本也有随用户增多也下降的趋势,那是否只许新浪一家搞呢?(1)新浪微博在自由竞争中战胜其他微博产品,与授予新浪一家做微博的行政垄断权;(2)你在两地之间修了一条铁路,别的企业因此就不修了,与政府只授予你修这条铁路的权力,表面上结果一样,但实质上大异旨趣。

在一些行业,静态地看,是有自然垄断。但其一,如果因此取消自由竞争,根本就搞不清楚“自然垄断”的企业规模边界在哪里。说自来水是自然垄断商品,那是否意味着全国只要一家水务公司就够了?其二,动态地看,所有的自然垄断都是暂态,唯一的主旋律是自由竞争。航空运输业在乘客少的时候被认为是自然垄断,但随着乘客暴增,航空公司之间的竞争激烈不得了,乘客得以享受低折机票。

以公用事业是自然垄断行业授予企业行政垄断权,就好比为了解除自己得艾滋病的担心让自己感染艾滋病一样荒唐。政府在公用事业领域当然可以继续搞特许经营权,但改善的方向不是政府招标,让企业自由竞争特许经营权,而是要确保政府授予企业的特许经营权,不是强制排他的,不是行政垄断权,其他企业要是愿意仍可以进入这个行业。

自由竞争的真谛不是一定要在某个行业看到众多的竞争者,而是只要其他潜在的竞争者随时随地可以准入,这个行业哪怕只有一家企业也不要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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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斌

陈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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