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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进入了快车道。日前,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表示: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完善司法责任制、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与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这四项改革,选择上海、广东、吉林、湖北、海南与青海六省市先行试点。

对此有三点解读。(1)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成立于2003年,历来由政治局常委一级担纲组长,权威性是不言而喻的。传为笑谈的馒头办与西瓜办是画虎不成反类犬。(2)以往搞司法改革的是深圳与珠海横琴等离散的点,现在升级为六省市,是从点到面了。

3)“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是四项改革的核心,最早见于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第32条: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可见,独立公正的司法体系是司法改革的目标。

有一种小清新的说法,认为好的司法体系是“宁可放过一千个坏人也不冤枉一个好人”。这个逻辑推到尽,没有司法就是最好的司法了,但那是丛林社会。即使普通法的美国,照样有冤案。根据美国学者格罗斯2012年报告,从19891月至20122月,美国共有873桩案件的被告人被改判无罪,其中37%的被告人借助或部分借助DNA证据得以洗脱罪名。

从风险管理的角度看,冤案是所有司法体系面临的风险。不发生冤案是不可能的,但不系统性地产生冤案不仅是可能的,而且是必要的。这就需要一系列有针对性的制度安排。最重要的一条是“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审理与判决是司法权。这个“独立”应该做双向理解,即必须在司法权与行政权(包括警察权与公诉权)之间建立防火墙。

其一,要阻断行政权/警察权对司法权的侵夺。本次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上海的做法是省级统一管理。在法院系统人财物省级统一管理之下,至少县与地市两级的主要领导、警察部门与政法委就没法对同级别的法院审案进行干预了,有利于这些法院独立公正行事审判权,司法向去地方化与去行政化迈出了实质性的步骤。

必须说明,地方法院人财物收归省级统一管理,并不意味着地方法院业务也收归省级垂直管理,并非上一级与下一级法院成了领导与被领导关系。

其二,也要阻断司法权对行政权/警察权的侵夺。被大家看好的珠海横琴司法改革,法院精简了内设机构,但仍设司法警察与执行局,法官要对案件的立案、审理、判决与执行一管到底。问题在于,司法警察归法院管是计划经济时代行业警察的残余,执行亦属于行政权/警察权范畴。法院管这两块本质上是司法权侵夺行政权/警察权。(参见201465方舟评论《法官担有限责任,方能享职业尊崇》)

由此形成的激励也成问题。法官既管审判,又管查封、扣押与拍卖,相当于激励法官多做罚没与查封财物的判决,大大提高了企业财产被侵夺的风险。所以,早在十六大报告中就提出:“改革司法机关的工作机制和人财物管理体制,逐步实现司法审判和检察同司法行政事务相分离。”这是说,早在2002年,司法警察与执行局划归司法行政部门(在中央为司法部)已经列入了司法改革的议事日程。

现在先行先试把法院人财物上收到省级统一管理,有一个对司法警察与执行局的处置问题。对这两块怎么整?有多种可能。一是维持现状,二是划归本地的司法局,三是由省高级法院垂直管理,四是由司法厅甚至司法部垂直管理。无论怎么整,这两块划归司法行政部门并统一由司法部管辖是妥当的做法,也是世界通例。

除此之外,中央深改组第三次会议提出设立知识产权法院,说明“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亦有进展。许多人解读为法院去地方化与去行政化,诚然不错,但为浅见。

知识产权也是产权,知识产权侵权也是侵权。以后完全可能出现同知识产权法院一样的跨行政区法院,最终出现最高法直接管辖的巡回法院体系亦不为过。这意味着,在地方法院体系之外,又有一套跨区域的全国巡回法院体系。至少在侵权等民商案件上,这两套法院体系可形成管辖权竞争。这种司法权力内部的竞争亦有利于法官生产出优品正义。

总之,人财物省级统一管理也好,跨区域的知识产权法院也好,都是向独立公正的司法体系迈出的坚实步伐,法治的核心内涵正得以充实。不过,好理念要产生好效果,必须在具体设计与技术细节上慎重抉择,如此,法治的原则才能处处得以贯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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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斌

陈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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