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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法治:伦敦如何从海事仲裁市场胜出

 

前一段时间,海航与沙钢船务的纠纷导致“海娜号”邮轮被济州岛法院扣留一事,一时激起舆论哗然。海航欠债还钱不过是天经地义,济州岛法院也无非照章办事。但还是有人不解为何两家中国公司的经济纠纷,会交由英国的仲裁法庭裁决。中国亦有海事仲裁法庭,亦有海事法院,偏偏不远万里找英国人拍板断案,是否事有蹊跷?

其实类似海航与沙钢纠纷的海事争端,全球每年要发生成千上万起,而90%的案件皆在伦敦仲裁,无论纠纷中的当事人国籍或注册地为何。原因也并无蹊跷或神奇,自由竞争与客户自由选择的结果而已。

国际航运纠纷,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财产,或纠纷发生地,往往不是分布在一个国家。因此相比单纯的国内案件,在纠纷的裁决地及裁决方式上,海事争端当事人有较多的选择。一般而言,甚少有当事人愿意去法院诉讼,而是选择至仲裁庭进行仲裁。

法院的诉讼耗时过长等因素固然在考虑之列,更重要的是判决的跨国执行有难度。即使两国签有司法互助协议,一国的判决被另一国承认并执行,在程序及事实上一般都会有无数麻烦,若执行涉及多国,则变数更多。胜诉方手拿判决却无法执行,判决实际上也就无甚意义了。

《纽约公约》与全球海事仲裁市场


与法院判决相比,仲裁决议的国际执行则便利得多,这得益于国际私法的发展,这种发展受到了国际贸易的强力驱动。1958年6月10日,在国际商会推动及联合国主持下,各国在纽约重新订立《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the New York Convention on the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Foreign Arbitral Awards)即《纽约公约》,以替代有缺陷的1927年《日内瓦公约》。

《纽约公约》是目前世界上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最主要公约。目前为止,有130多个国家都成为了该公约的缔约国。中国则于1987年加入该公约。

《纽约公约》主要内容是,缔约国相互承认仲裁裁决具约束力,并依照执行地的程序规则予以执行。该公约高明之处在于,没有从正面规定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条件,只规定了可以拒绝承认和执行的几点具体理由,相当于搞了“负面清单”,从而限制了缔约国任意解释公约或找借口拒绝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权力。

该公约的缔结,对于国际贸易及国际航运业的促进,可谓功德无量。简单说,参与国际贸易的各方,可以自由约定选择某国的仲裁法庭进行裁决;而裁决的结果,在全球大多数国家都可直接执行,这不是“全球治理”,这是“全球法治”。

这可不简单。相当于在130多个缔约国的130多套独立的司法与法院体系之外,各缔约国又设立了一套仲裁法庭体系,前者搞的是主权管辖,由本国法律法定,判决与执行往往只能及于本国领土与本国国民,很难及于本国领土之外;后者搞的是超主权管辖,奉行当事人自愿管辖原则,只要争议的双方当事人事前在合约上选定了仲裁地与仲裁法院,在争议发生后就接受约定仲裁法院的管辖,约定仲裁法院的裁决与执行能及于所有缔约国。

这就带来了各缔约国在仲裁法庭上的直接竞争,无形中促成了一个全球竞争的海事仲裁市场。这个市场的供应者,即是全球主要贸易国家的海事仲裁庭;客户则是海事争端的当事人。这个市场提供的商品,是一般人们以为政府机构才能提供的“法律判决”。

别忘了,《纽约公约》或其他相关的国际公约,可没有规定缔约国设立的仲裁法庭应该依据哪些统一的实体法或法定程序进行判决。理论上,各国的仲裁法庭可以自选实体规范,可以自定程序规则,看起来实在太自由了,似乎想怎么搞就怎么搞。但一国仲裁法庭可没有本国司法与法庭体系的那种对管辖的强制垄断而旱涝保收。为了争取客户,本国仲裁法庭必须与别国的仲裁法庭进行竞争,取悦客户,因为选择权在当事人。

缘何伦敦海事法庭胜出


正如消费者购买一般的商品,总有一些选择标准。海事争端当事人选择仲裁庭,也要考虑诸多因素。以仲裁判决而言,“公正”可说是最为基本的。航运事务,一般在订立合约时,也就是双方尚未发生纠纷时便在合约中指定仲裁地,因此仲裁的公正与否,便是当事人选择仲裁机构的最大考量。

如前文所提海航与沙钢的争端,两者的租船合同中便已规定纠纷当至伦敦仲裁。即便纠纷已经发生,提交至一个公信力强的仲裁机构裁决,也是更易于达成的约定。在这点上,由于英国曾为海上贸易的霸主,又是普通法的母国,针对航运业务的法律与惯例完备,人才济济且久有传承,如今更是国际海事业法律服务中心,其仲裁庭的专业素质及公信力早已深入人心。

仲裁服务的便捷与否是选择仲裁庭重要的考量。英国海事业教育发达,有资格任海事仲裁员的专业人士众多,开庭颇为方便。由于专业人士聚集且仲裁经验丰富,裁决的速度亦较快。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LMAA)所制定的仲裁程序,亦本就以紧凑高效而闻名。如针对当事人故意拖延裁决的情况,采取有力措施杜绝,以提高裁决效率。这对于时间就是金钱的生意人来说,确实是一个极大的好处。

费用问题也必然需要考虑。LMAA对纠纷当事人所收取的开庭费用相对便宜(仲裁员的酬劳另计)。虽然请大律师辩护价格不菲,但在英国一些初级小律师也可以出庭辩护。对于小型案件的仲裁,可以选择初级小律师以节省诉讼费用。此外,即使案件需要出庭审理,当事人仍可选择以书面审查而非口头辩论的方式进行,如此又可省了一笔开销。

实际上,一直以来,LMAA致力于使仲裁条款富有弹性,以便使当事双方能更经济地解决海事争端。如仲裁员的裁量权力甚大,便于因事制宜地对案件进行裁决,以节省当事人的金钱及时间。此外不得不提的是,与其他一些国家(如中国)的规定不同,英国法律制度规定胜诉方对仲裁发生费用可获得大部分补偿。

即使发生了纠纷,生意人自然还是希望以和为贵。递至英国海事仲裁的案件,最后绝大多数都会在作出最终裁决之前达成和解。如2009 年LMAA的会员共受理4445件新的仲裁委任案件,但最终完成的裁决书仅有647件。其他大部分案件都得以由当事双方协调解决。

其实,英国的仲裁员并不与当事各方直接接触,也不参与促成双方的和解。但英国法律体系属于判例法,过往判例可作为裁决的依据。对当事人来说,只要当事人知晓早前的类似案例如何判决,便可对判决的可能结果心中有数。加之仲裁员树立秉公办事的形象,除了走正规程序外,当事人一方无需当心另一方以其他方式来影响仲裁结果。再加之败诉方要负担高额费用,因此纠纷当事人经常能在律师的帮助下达成和解,以避免过多纠缠而浪费大家的时间和金钱。若对于遵循大陆法系国家的仲裁庭,由于仲裁员可对成文法做不同解读,则结果较难预测。

英国的海事仲裁庭在海事纠纷仲裁这项产业上可谓一家独大。但其他国家及地区也不甘落后。如香港与新加坡相互竞争以期成为亚洲海事仲裁的中心。美国海事仲裁员协会(SMA)更于2003年对仲裁规则做出修改,变更以往胜诉方无费用补偿的做法以加大纽约仲裁庭对船东们的吸引力。在竞争压力之下,英国的海事仲裁需要更重视自己提供的商品与自己的声誉了。海事仲裁与其他普通商品一样,海事仲裁法庭与其他普通商家一样,基本的游戏规则是消费者主权。

是的,在这个全球统一的海事仲裁市场上,各国海事仲裁法庭的直接竞争,受惠的是仲裁当事人,是仲裁当事人背后的整个国际贸易,是国际贸易背后的全球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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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斌

陈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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