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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最知道法律的鞋子合不合脚  

激活法规审查,助力依宪治国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下发通知,就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进行任务分工,指定由国务院法制办负责“提出一批实施《方案》涉及的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修订建议”,须2013年9月底前完成。法理上,国务院可行使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规审查建议权。

中国目前有两大法规审查机制:一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对行政法规进行合宪性合法性审查;一为国务院,有权对效力低于行政法规的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那么谁来启动法规审查机制的引擎呢?对了,别躲闪啊,指的就是你。不说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不惟国务院法制办,我们每一个人都可以提“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修订建议”。

立法法第90条规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法、最高检和省级人大常委会为一类,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及公民为另一类,这两类主体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前者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后者可以向全国人大常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这是说,所有公私机构与公民个人,均有权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行政法规进行合宪性合法性审查。

国务院2002年颁发的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第9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及公民认为地方性法规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或者认为规章以及国务院各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发布的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决定、命令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国务院书面提出审查建议。这是说,所有公私机构与公民个人,均有权建议国务院对效力低于行政法规的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

可取之道为,公共机构尤其是私人机构与公民个人,依法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或国务院提出法规审查的建议,从而激活法规审查机制,助力依法行政,助力依宪治国。

道理是浅的。公共机构提法规审查的建议,要么是拿自己的既得利益开刀,那么是拿同僚的既得利益开刀,太不容易了。法规审查也没有因公共机构的建议而激活的先例。倒是有公民积极履行建议权,如2003年有公民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废止收容遣送办法的建议书,结果是: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未及启动法规审查之际,国务院抢先一步自觉废止了。

更深刻的道理在于我们如何理解法的本质与生成机制。有两种对法的基本理解。一种认为法律是发明的、制定的,几个法律专家或官僚在一起碰碰头,凭借他们的远见卓识就可以为生民立法,法律是写在纸上的。另一种认为法是发现的,法深深植根于民众的生活方式与价值观之中,植根于各种私人机构与共同体生长、存续与互动的法则之中,基底(如生命与产权)亘古而不变,表现型则因时因地而各有异同,法律先是写在人心,然后再转录到纸上。

哪一种理解更合理?法律无非是划定不同的个人与机构之间打交道时的权利边界,并对各种侵犯权利的行为做事先预防和事后惩戒。权利边界应该在哪里?如何有效预防?如何把握惩戒的度?这需要援引民间的惯例,需求求诸私人机构、共同体甚至个人掌握的分散信息,也需求倾听和权衡这些权益攸关方往往有冲突的诉求。好的法律总是顺水推舟、顺势而为、因势利导,效果好,执行成本也低。如果坚信法律是发现的,那良法出现就是大概率事件。

不要低估公民对自身权益的关切和法律意识的觉醒。那一双双鞋子合脚不合脚,公民是最知情的,是最有发言权的。在立法阶段倾听民意方面,中国在不断进步。2011年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征集了23万条建议,或可理解为公民关心自己的钱袋子。2012年预算法修订,更是征集了31万条建议,谁敢妄言中国人公共意识淡漠呢?拍脑袋立法的教训也有。2013年年初单边强推新交规闯黄灯扣六分等规定,最后发现根本没有可行性。

现在的当务之急,是在执法阶段也补上这一课。公民最不缺的是积极性,他们最想穿上合脚的鞋子。只要对个人和私人机构的建议权在程序上做出适当回应,就足以激活上述两大法规审查机制。盖良法的生成,必然要求内蕴一个敏感性强、及时性好的反馈和调适机制。有了反馈与调适,法律向良法的收敛速度就会大大提升,那一双双鞋子就会越改越合脚。

良法就是合脚的鞋子。当公民助推良法源源不断生成之时,何愁改革阻力太大?何愁良治逡巡不前?我们所要做的不过是激活立法法等法律的相关条款而已。

回到国务院办公厅的通知,有一项任务是“取消一批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降低收费标准”。此不合法就是不合现行宪法与法律,此不合理就是不合我们内心之法。可见政府并不讳疾忌医,敢于揭盖子,我们还有什么可以顾忌的呢?

一言以蔽之,激活法规审查,助力依宪治国,匹夫有权,匹夫有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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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斌

陈斌

137篇文章 7年前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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