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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法》是个好法律

假设央行和银监会担心你钱取出来会乱花,要求你就取钱的金额和用途向其备案;或假设证监会认为要鼓励价值投资,要求你就卖股票的价格和时间向其备案;或假设农业部关心粮食节约问题,要求你就去哪家馆子、点多少菜向其备案,你有什么想法?

你的第一想法或许是质疑这些全国性行政许可侵犯了个人选择权。不过支持者会说,那是不得已的“临时性措施”,事急从权。许多人对这样的辩解是能够接受的。为了争取舆论同情,你使劲想,也许你会想起2003年时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一个重要法律:《行政许可法》。

2012年,国务院减少行政审批事项,提出“新两个凡是”,许多媒体和学者仿佛发现了新大陆似的兴奋。其实早在9年前通过的《行政许可法》第13条就说:对六类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凡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这是把行政审批的实质限制。

《行政许可法》对设定行政许可更有程序规定,六类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这是说中国目前可设立全国性行政许可的主体是两个,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为主,以国务院为辅,在这两个主体之外,部委和地方政府无权设立全国性行政许可。

由此可见,《行政许可法》从实质和程序上给你撑腰,部委真要管你钱怎么花、怎么投资和怎么吃,要过两道关:在实质事项上说服全国人大或国务院设立行政许可,然后走程序。这其实是法治国家的通例。没有民意机构的批准,是不可能限制公民选择权的,“依宪执政”的精义也就在于此。

黑龙江省气象局设定风能太阳能开发的行政审批,虽然收获骂声一片,但它有依据,有省人大通过的法律,程序上没有明显瑕疵。目前,广电总局希望避免题材撞车资源浪费,要求纪录片拍摄前要报送、备案,为尊重《行政许可法》起见,有国务院行政法规或全国人大法律较本部门下发一个通知为好,全国两会召开在即,走个程序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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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斌

陈斌

137篇文章 7年前更新

南方周末评论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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